时间:2021-12-03 09:39 作者:煜翔企业管理 来源:未知
安全培训造假成本极大,新《安全生产法》已于9月1日生效,处罚加码!
新《安全生产法》:对于“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罚款金额已由5万增加至10万!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罚款。累计最高可罚35万!
近期,又发生多起安全培训造假处罚的案例。
案例一:因同样问题,10家企业被罚18.6万元
近日,「烟台应急管理局」对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问题被处罚的10家企业予以公开曝光,问题都是“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来源: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案例二:试卷评分与试卷总分不符,被罚9000
据「湖南应急管理」消息,对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中某新入职员工的考核试卷评分为100分,但该套试卷的实际总分仅80分,试卷评分与试卷总分不符。
经调查确认,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长沙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一人代替多人签字,立案查处
今年4月份,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依法查处一起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岚山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公司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排查中发现,该公司为应付检查,一人代替多名作业人员在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上签字,存在明显的弄虚作假行为。随即,执法人员对公司现场负责人熊某进行了普法教育并立案查处。
案例四:本人不签字,被罚10000
据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在对某公司的例行检查中,发现某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中“从业人员登记表”未按规定填写,本人未签字,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不认真参加安全培训的,先把钱交了!
案例五:安全员替员工抄写试卷,立案调查
5月14日,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中,多份作答试卷和考试签到表笔迹相似,经现场询问,该公司安全员竟为了应付检查,顶替多名作业员工抄写考试试题,制作虚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存在明显弄虚作假行为。目前,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将严肃查处!
案例六:没有培训证明材料,被罚5万
2020年7月3日,浙江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南湖区大桥镇焦山门村嘉兴市协和运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9年12月份的《企业安全学习及教育培训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签到表中记载孙某惠、胡某、车某兵三人未如期参加12月21日的企业安全学习及教育培训,同时,该签到表中有以上三人“已补”的备注,但该单位无法提供三人的补学证明材料。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7月28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嘉兴市协和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未记录培训情况,罚款1万
2020年7月30日,浙江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凤桥镇的嘉兴市南湖区博宏五金锻件厂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保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签订2020年安全责任书,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8月27日,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嘉兴市南湖区博宏五金锻件厂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未记录培训情况,罚款2万
2020年7月27日,浙江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中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叉车驾驶员未持有叉车驾驶证驾驶叉车运送货物;
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四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0年8月27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浙江中野塑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安全培训造假成本极大,记录造假,最高罚35万!本人未签字,罚10万!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其实,安全培训成本其实很低,发生事故的代价却很高。只有实打实组织好培训教育与考试,才能为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保驾护航。